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新修订的《吉林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审核和国家发改委审定,由吉林省物价局于近日公布并在 4月1日起实施。
一、修订定价目录的背景情况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定价目录是政府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的法律依据。我省自2003年起对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目录管理,制定并实施《吉林省定价目录》。2015年,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省物价局结合我省价格改革实际情况,对2003版定价目录作了修订,政府定价项目减少到50个,较2003版减少76个,减幅达60%。2015版定价目录的实施,对我省价格调控和价格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价格机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24号)要求,“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2015版定价目录中的部分内容的管理方式已经发生变化,一些内容不能完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省物价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根据我省简政放权要求和价格改革目标进展情况,对2015版定价目录中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以及脚注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定价目录的原则和过程
一是职权法定。明确纳入目录管理的项目要有法可依,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列入新修订目录之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其价格一律放开。
二是市场决定。进一步厘清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的边界,对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实行政府定价,市场已经形成竞争性的领域和环节不再实施政府定价管理,充分赋予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是简政放权。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科学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的价格管理职责,涉及全省范围内,需统筹协调以及跨区域经营的价格事项,由省级管理;由地方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价格管理事项,一律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管理。
按修订定价目录的程序,省物价局及时安排部署,经过深入调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中省直相关部门、企业的意见,作出了相应修改,对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完成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
三、此次修订定价目录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吉林省定价目录,仍为13个大类,定价项目缩减为31项,较2015版的50项减少19项,减幅达38%。其中,已取消4项,已放开3项,近期放开6项,通过归并减少6项。对市、县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定价项目授权市、县管理。
(一)已取消的定价项目
2015版定价目录中“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口岸设施维护费标准”、“毕业生就业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纺织行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四个项目已分别在2015年和2017年发文取消。
(二)已放开的定价项目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标准”、“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安装调试费”、“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三个项目已于2017年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近期放开的定价项目
“计价器维修服务收费”、“数字证书及其认证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摊位费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收费标准”、“股权托管收费标准”、“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六个定价项目已基本形成市场竞争,近期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
(四)归并的定价项目
对内容相近或关联性较强的定价项目进行合并。将“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销售价格”与“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合并为一项;将“保障性住房、房改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合并为一项;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合并为一项;将“集中新建房屋自来水管道工程配套建设收费标准”、“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标准”与“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纳入开发建设成本的除外)”合并为一项。通过归并,由原来的10项变成4项。
(五)下放一批定价项目和内容
1.将定价项目“省内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2.将定价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中“市、区、县属及市、县直单位(企业)所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当地部队(武警)公立医院”授权市(州)、扩权县级人民政府管理。
3.将定价项目“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中“集中新建房屋自来水管道工程配套建设收费标准、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纳入开发建设成本的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4.将“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授权城市人民政府按现行办法管理。具备协商条件的,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加入脚注说明中。
新版定价目录授权市、县管理的定价项目已达20项,占定价项目总数的65%。
四、实施新的定价目录后的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取消、放开价格的后续监管。新版定价目录取消、放开了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而是要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预警,重视舆情反映,特别是涉及民生价费的热点问题,要及时反馈,加强价格调控,兜住民生底线。要进一步完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制度,综合运用上门提醒、约谈、公告等形式督促经营者明码标价、公平竞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格局。同时加大价格违法案件查处力度,针对民生价费热点问题,开展价费专项整治,公开曝光重大典型案件,强化社会监督,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是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制定或调整纳入定价目录的价格,要严格按照《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定价程序,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等制度,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加快新修订定价目录配套文件的清理规范和下放权限的承接工作。对新修订定价目录涉及的配套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规范,对不符合定价目录规定的文件,要及时废止。要做好下放定价权限的承接工作,保障各项价格政策的平稳实施,确保价格管理权限放得下、接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