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8〕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及起草过程
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文物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对全国文物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大排查,完善安保措施,堵住监管漏洞,严打文物犯罪,对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切实把老祖宗留下的宝贵遗产管理好、守护好。并要求文物、公安等部门拿出具体措施,出台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
2017年9月20日,经国务院领导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文物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健全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依法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全面提升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2017年9月29日,晋修副省长批示:“文物安全管理非常重要!请文化厅研究提出建立长效管护机制,落实监督责任的具体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81号文件和省政府相关领导的批示,省文化厅开始了代省政府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工作。
一是按照省领导的批示,省文化厅及时召集会议,组织有关处室同志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依托我省文物工作的实际情况,如期保质完成我省《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
二是在《实施意见》起草工作过程中,省文化厅征求相关委办厅局11个单位的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及时融入《实施意见》中。
三是在《实施意见》起草工作期间,厅领导对《实施意见》起草工作全程进行了指导,要求我们与国家文物局进行沟通联系,把握好政策措施,学习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保障了《实施意见》起草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4部分共14条政策举措
(一)“构建文物安全责任体系”部分,明确了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的直接责任。要求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城市评比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明晰了各有关监管部门、文物管理部门和使用者的具体职责。
(二)“完善文物安全各项措施”部分,提出了县级政府承担田野文物安全责任、层层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等新举措。明确了开展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巡查的重点和基本要求,强调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文物犯罪,严格规范文物流通市场和严惩文物法人违法。
(三)“强化文物安全保障”部分,要求进一步充实文物督察力量和监管队伍、完善基础保障。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提出通过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文物安全防护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地的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加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鼓励合法收藏文物,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
(四)“文物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部分,进一步明确文物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要求由省文物安全厅际联席会主导,每年组织对各地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督察,对重大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对失职渎职者严肃追责问责。